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7民初2511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道光,住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徐兵,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深圳市欧尚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总经理。
被告:深圳纤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欧尚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建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乙健,广东商达(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董道光与被告张建强、被告深圳市欧尚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美公司)、被告深圳纤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纤韵门诊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被告张建强、被告欧尚美公司、被告纤韵门诊部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彭乙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建强返还借款670,000元及利息70,000元。2.以67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20%,承担违约金从2019年6月17日到实际清偿日。3.被告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张建强返还借款本金1,330,000元和期内利息97,280元。2.要求被告张建强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以1,33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20%,从2019年12月17日到实际清偿日。3.被告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欧尚美公司在2017年9月8日签订《投资协议》,原告投资欧尚美公司,但一直未做工商股权登记。2018年8月5日,原告、被告张建强、被告欧尚美公司签订《终止投资协议书》,确认原告退股,欧尚美公司分三次退还投资款,并约定如果逾期支付,则承担违约金。2019年1月8日,所有投资股东,被告张建强、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案外人蔡某某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原来应退还的投资款转化为欧尚美公司的借款,并由案外人蔡某某承担原告第一笔还款后就全部由被告张建强承担,由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承担保证责任。现蔡某某已经承担第一笔还款,第二笔借款670,000元及利息70,000元应由张建强在2019年6月16日前承担。因被告张建强未支付第二笔还款,原告屡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建强、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辩称,对原告所述2,000,000元投资款转为借款以及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均无异议;案外人已归还了733,000元,被告已归还32,720元,应从本金中抵扣,还剩余本金1,234,280元;对利息起算时间无异议,但20%利率太高,应按照年利率5%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道光与被告欧尚美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签订《投资协议》,由原告投资欧尚美公司2,000,000元,原告通过自己或案外人吕某某、董某某的账户先后向被告欧尚美公司转账汇款共计2,000,000元。但双方未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8月5日,被告欧尚美公司、张建强(股东)以及案外人蔡某某(股东)与原告共同签订《终止投资协议书》,约定:欧尚美公司应返还董道光2,000,000元投资款并按年化5%向董道光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计200,000元。同时载明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分三期偿还,第一笔在2018年12月16日之前,返还实际投资款的三分之一67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前述利息70,000元,第二笔在2019年6月16日之前,返还实际投资款的三分之一67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利息70,000元,第三笔在2019年12月16日之前,返还实际投资款的三分之一660,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利息60,000元。如欧尚美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应按年化20%计算利息。2019年1月8日,张建强、蔡某某作为欧尚美公司的股东与董道光等投资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原来应退还给董道光的投资款转为欧尚美公司的借款,由蔡某某承担董道光733,000元的债务,其余款项由张建强承担,并由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承担保证责任。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终止投资协议书》、《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提出,蔡某某已归还的733,000元按约定应抵充第一笔还款。被告应按约定偿还第二、第三笔债务。被告归还的32,720元,已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期内利息中抵扣。被告提出,蔡某某及被告归还的钱款均应抵扣本金。
案外人吕某某、董某某分别来院表示,自己因董道光的要求曾帮助董道光转款给欧尚美公司,所转钱款实际是属于董道光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会就该款项向欧尚美公司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等签订的《终止投资协议书》、《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名被告对2,000,000元投资款转为借款以及欧尚美公司、纤韵门诊部应承担连带责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了被告应分三期还款,并明确了每一期应还本金、利息的金额和还款时间。现原告认可蔡某某归还的钱款优先抵充先到期的第一笔债务,仅要求被告承担剩余的第二、第三笔债务,并无不妥,予以准许。被告提出,蔡某某及被告归还的钱款均应抵扣本金。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给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抵充利息,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对利息起算时间无异议,但认为20%利率太高,应按照年利率5%计算,鉴于双方对还款利率以及逾期还款的利率有明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建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道光借款1,33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97,280元;
二、被告张建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道光逾期利息(以1,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欧尚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纤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应对被告张建强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48.5元,由被告张建强、被告深圳市欧尚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纤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