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调解成功后的诉讼费收取
引言
诉讼费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要开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调解成功后,诉讼费的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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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由原告承担
一般情况下,开庭调解成功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这是因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承担诉讼的费用。 调解成功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因此原告承担诉讼费更为合理。
原则二:按比例承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异议,或者调解未成功,诉讼费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例如:
调解成功后,原告撤回诉讼,或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由原告全部承担。 调解成功后,原告和被告对调解结果都有异议的,诉讼费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对调解结果异议的程度、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原则三:减半收取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 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的。
例外情形
在以下例外情形下,开庭调解成功后,被告可以承担诉讼费: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且主动向原告作出和解的。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但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承担责任,且被告最终同意承担诉讼费的。
具体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开庭调解成功后诉讼费的收取规定如下:
第114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117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18条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调解的事项再行起诉。调解书中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结语
开庭调解成功后诉讼费的收取应遵循上述原则和规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对于符合例外情形的,可以适当减少诉讼费的收取。通过合理收取诉讼费,既能保证法院审理案件的费用,又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