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看证据不调查吗
法院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估,以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是,是否意味着法院只看证据不调查呢?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审查,查证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核对书证和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证据的价值。”这一规定表明,法院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但并不是只看证据不调查。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价值来确定案件事实,但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调查取证、勘验、鉴定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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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确凿性原则;(二)合法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四)综合性原则。”这一规定表明,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多个原则,其中综合性原则是重要的原则之一。综合性原则要求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这也意味着,法院并不是只看证据不调查,而是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疑点,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说明,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这也表明,法院并不是只看证据不调查,而是可以依法调查取证以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法院并不是只看证据不调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评估和综合考虑,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以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提供证据和协助调查,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