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身份证号是一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几乎在各个方面都需要提供。在某些情况下,有姓名而没有身份证号也能起诉。下面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话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可以看出,身份证号并不是必须的信息。如果原告只提供了姓名,而没有提供身份证号,法院也会受理其起诉状。
其次,如果原告确实没有身份证号,可以提供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如户口本、护照、驾驶证等。这些材料也可以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原告身份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正常起诉,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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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原告没有提供身份证号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也不代表他不能起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原告的身份,并进行审理。例如,可以通过调查、询问等方式了解原告的身份情况。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会完全阻止其起诉。
有姓名没有身份证号也能起诉。虽然身份证号是一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或法院确认身份的方式来起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最好还是提供身份证号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这样会更加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