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劳动仲裁申请指南
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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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仲裁之前,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仲裁前未由劳动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劳动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2. 受理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合法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完整性: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 立案调查
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立案并组织调查,了解争议事实,收集证据。
4. 开庭审理
根据调查结果,仲裁委员会将安排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出庭。
5. 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调查和审理的结果,做出仲裁裁决,并向当事人送达。
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温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对本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司法程序
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及时,逾期将丧失仲裁权利。 准备仲裁申请材料时,证据尽量齐全、有效。 仲裁委员会收取一定的仲裁费,具体金额根据争议标的额而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既不服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仲裁裁决将自动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