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如何保护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是查明事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证据,以查明事实。
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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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中并未规定仲裁证据的具体种类,而是在第23条中提及“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类型。这些证据类型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并不穷尽所有可能的证据类型。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收集证据的方式包括:
调取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 保存通讯记录、电子聊天记录 拍摄照片或视频 寻找证人 进行鉴定
当事人应注意证据的及时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及时收集证据有助于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破坏,并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应与争议事项有关,且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取得。
证据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证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关联性原则:证据应当与争议事项有关。 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可靠。 合法性原则:证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逐一审查,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评判。在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补正或者排除证据的措施。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程度。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以下因素:
证据的种类: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一般来说,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较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低。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越真实可靠,其证明力就越高。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争议事项越相关,其证明力就越高。 证据的完整性:证据越完整,其证明力就越高。
仲裁委员会在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后,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证据的保护
为了保证劳动仲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仲裁法对证据进行了保护,包括:
保密原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予以保密。 取证协助原则: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 鉴定原则: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对证据进行鉴定。 妨碍作证责任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妨碍当事人行使作证权利。
结论
证据在劳动仲裁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并依法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争议事实,从而实现劳动仲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