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所需的材料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诉人(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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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书
1. 申请书应书面提交,并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 劳动争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请求事项 - 证据材料清单
三、证明身份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争议事项的证明
1.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文件 3. 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动令、绩效考核等
五、证据材料
1. 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2. 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并与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义务有关
六、其他材料
1.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笔录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3. 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七、申请仲裁注意事项
1.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2. 申请书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3. 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劳动争议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 5.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八、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待遇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安全卫生发生的争议; 6.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7. 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 8. 因法律、法规规章、规章规定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