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被收买后的应对措施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快速、灵活、保密的特点。然而,若仲裁委被收买,势必影响仲裁的公正性。中国法律对此类情形有明确规定和应对机制。
法律依据
.jpg)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仲裁员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仲裁委解除其职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严重渎职行为。
应对措施
1. 提出撤销申请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仲裁员存在《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该仲裁员的职务。申请应附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员的不当行为。
2. 申请暂停仲裁
在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仲裁委申请暂停仲裁程序。此举旨在防止被收买的仲裁员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3. 向法院申诉
若仲裁委未及时处理撤销申请或暂停仲裁程序的请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将对仲裁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
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如果仲裁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申请中,应证明仲裁员存在《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导致仲裁裁决的无效。
案例分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仲裁裁决撤销案。该案中,申请人声称仲裁员收受贿赂,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员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驳回了撤销申请。
预防措施
除了应对措施外,预防仲裁委被收买也至关重要。以下措施可以帮助减少收买风险:
建立严格的仲裁员选任制度,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加强仲裁委的内部监督和管理,防止仲裁员出现不当行为。 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举报仲裁员的不当行为。 定期对仲裁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结语
仲裁委被收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仲裁的公正性。中国法律对此类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和应对机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撤销申请、暂停仲裁、向法院申诉或撤销仲裁裁决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预防措施也有助于降低仲裁委被收买的风险,确保仲裁机制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