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管辖制度
仲裁是一种替代法院审判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独立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等特点。仲裁管辖制度对确保仲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中国的仲裁管辖制度
.jpg)
在中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管辖的基本原则,包括:
仲裁协议管辖:当事人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法定管辖:对于特定类型纠纷,法律明确规定由指定仲裁机构管辖,如国际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 约定管辖: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又无法协商确定仲裁机构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指定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基础。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要件:
主体适格:当事人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意思真实: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意思真实,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 内容明确: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事项。
仲裁协议的优先适用
如果当事人同时订有仲裁协议和诉讼协议,仲裁协议优先适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约定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后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
仲裁机构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暂停仲裁程序,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仲裁机构认为有管辖权的,应当继续仲裁程序;认为无管辖权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人民法院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结论
仲裁的管辖制度是确保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中国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管辖的基本原则,包括仲裁协议管辖、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有效仲裁协议的订立对仲裁管辖权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