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再起诉怎么办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限期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决定直接提起公诉。
一、申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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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诉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申诉对象: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3. 申诉期限: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 4. 申诉理由: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不符合事实或者法律。
二、申诉程序
1. 提交申诉书:被害人应当向有权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不起诉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查申诉: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后,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审查申诉,判断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3. 作出决定:审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包括: 维持不起诉决定; 限期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直接提起公诉。
三、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后果
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不服,不得再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检察院限期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院限期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检察院的意见,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补充侦查材料提交检察院。
五、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
检察院直接提起公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六、被害人自诉
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被告人涉嫌犯罪; 2. 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3.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有提起自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中,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陈述意见,提出证据; 2.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求对被告人进行鉴定; 3. 发表辩论意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