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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为什么不能仲裁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4-04-04 阅览:603
内容简述:婚姻纠纷为何不适宜仲裁婚姻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中国法律规定婚姻纠纷不适宜仲裁,而是由法院专属管辖。婚姻纠纷的特殊性1. 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是两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具有亲密性和排他性的...

婚姻纠纷为何不适宜仲裁

婚姻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中国法律规定婚姻纠纷不适宜仲裁,而是由法院专属管辖。

婚姻纠纷的特殊性

婚姻纠纷为什么不能仲裁

1. 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是两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具有亲密性和排他性的关系。婚姻纠纷涉及的不仅是财产纠纷,还包括身份关系、抚养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涉及人身关系的调整,具有高度的个人性和家庭性。

2. 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婚姻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纠纷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庭,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婚姻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仲裁的局限性

仲裁是一种解决民间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其特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员独立公正、程序简便灵活。但是,仲裁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 缺乏对人身关系调整的权力:仲裁员虽然具有公正性,但其权力仅限于对当事人财产和利益纠纷的裁决,无法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婚姻纠纷中涉及的人身关系调整,需要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完成。

2. 执行力的不足: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明显不足,在处理婚姻纠纷时难以保证结果的有效实施。

3. 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欠缺:仲裁一般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裁决书也不会像法院判决那样公开。这使得婚姻纠纷处理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也可能导致仲裁结果的不公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家庭关系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但当事人协议仲裁的除外。”

《婚姻法》第4条第(2)项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由婚姻登记机关管辖;但是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审理。”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界定了婚姻纠纷的管辖权归属,即涉及人身关系调整的婚姻纠纷由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宜仲裁。

结语

综上所述,婚姻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而仲裁在对人身关系调整、执行力、公开性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因此,中国法律规定婚姻纠纷不适宜仲裁,由法院专属管辖,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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