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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没有收监怎么处理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4-04-04 阅览:551
内容简述:开庭前无拘押的处理在刑事案件中,开庭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拘押,而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不罕见。对于此类情形,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

开庭前无拘押的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开庭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拘押,而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不罕见。对于此类情形,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

法律依据

开庭前没有收监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宜羁押的。”

处理程序

当承办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将会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该决定应当载明取保候审的原因、期限以及保证人或者抵押物的种类和数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 不得与同案犯或者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其他人接触;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保证随时到案。

保证人或抵押物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提供财产作为保证。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固定的职业和住所。抵押物可以是货币、国债、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违反取保候审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承办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改正; 重新羁押; 宣告取保候审无效,责令其到看守所接受羁押。

特殊情形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羁押的,承办机关在对其取保候审的同时,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的内容包括:

指定居住地点; 限制其人身自由; 查询、检查其邮件、电报、电话和其他通讯; 搜查其住所或者其他居住场所。

结论

开庭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拘押,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办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既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又充分尊重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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