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达规定的依据
仲裁送达是将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的重要程序,其规定依据了以下法律法规:
一、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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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是中国仲裁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5条规定了送达的一般原则,即送达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直接送交当事人。第26条进一步规定了送达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
二、仲裁规则
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仲裁送达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例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对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了详细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了送达时间和送达凭证。
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仲裁程序制定的法律,但其对送达也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仲裁中也可以适用。例如: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了送达的公告送达方式,即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送达的代收转送方式,即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转送的,可以采用代收转送方式送达。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送达相关问题也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对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补充。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电子送达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国际条约
中国也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对仲裁送达也有一定影响。例如:
《纽约仲裁公约》第13条规定了仲裁送达的原则,强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海牙关于送达文书公约》规定了国际送达的程序和方式,在仲裁中也可以适用。
总之,仲裁送达规定依据了仲裁法、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仲裁送达的法律框架,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