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仲裁不服之解决途径
一、仲裁程序之复核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法院经审查裁决是否符合下列情形,裁决无效、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庭未依法组成等,可裁定撤销或变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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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对有效的仲裁裁决或经复核维持的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文书后,认为裁决合法有效,方可作出执行裁定。
三、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执行仲裁裁定的裁定不服,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可裁定撤销或变更该裁定,并责令下级法院重新执行仲裁裁决。
四、提请司法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或复核裁决出现不同理解或适用法律不同的情况,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可发布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
五、申请司法纠正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证据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1)仲裁裁决主要证据系伪造; (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主要错误; (3)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裁定予以纠正。
六、启动仲裁程序
当事人对复核裁决或司法纠正裁定仍不服,可另行启动仲裁程序。新立的仲裁庭对争议重新做出裁决。
七、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仲裁协议订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仲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且仲裁裁决所涉及的争议属于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复核、申诉、司法解释、司法纠正等程序均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当事人逾期提出,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