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劳动仲裁费用承担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费用承担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详细阐述慈溪市劳动仲裁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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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费用的构成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仲裁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仲裁受理费: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受理费。 2. 仲裁代理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仲裁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代理费。 3. 证人出庭补助费: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并按照规定发给证人出庭补助费。 4. 评估费、鉴定费: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评估、鉴定,并按照规定缴纳评估费、鉴定费。
二、劳动仲裁费用的承担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劳动仲裁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仲裁庭决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费用:
1. 仲裁请求被仲裁庭驳回的; 2. 仲裁请求被仲裁庭调解或者裁决后,申请人擅自撤回仲裁申请的; 3. 仲裁请求明显不成立的; 4.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支付仲裁费用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慈溪市劳动仲裁费用标准
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办法》,其中明确了劳动仲裁费用的具体标准:
1. 仲裁受理费:200元/件; 2. 仲裁代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超过800元; 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不超过1200元; 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争议标的额的1.2%收取,最低收取1200元。 3. 证人出庭补助费:70元/人·天; 4. 评估费、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四、劳动仲裁费用的减免
对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劳动仲裁费用。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等。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减免部分或者全部仲裁费用。
五、结论
劳动仲裁费用承担问题是劳动仲裁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形,如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请求明显不成立等,仲裁庭可以决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费用。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具体的劳动仲裁费用标准,并规定对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