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权力
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是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具有解决商事争议的权力。在中国,仲裁委的权力主要由《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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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享有对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的专属管辖权。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约定,仲裁委有权对以下争议进行仲裁: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其他商事纠纷
仲裁程序中的权力
仲裁委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
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有权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对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仲裁委有权指定仲裁员。 主持仲裁程序:仲裁委负责主持仲裁程序,包括组织仲裁庭、安排开庭、收集证据和管理程序。 收集证据:仲裁委有权调取证据,包括文件、物证和证人证言。 制作仲裁裁决:仲裁委在审理案件后,将制作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执行与救济
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当事人负有自动履行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救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执行令:法院可以颁发执行令,命令不履行裁决的一方履行义务。 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对不履行裁决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其履行义务。 司法协助:法院可以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申请司法协助,以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和不予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包括以下情况:
仲裁庭超过管辖权作出裁决的。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裁决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结语
仲裁委在中国具有广泛的权力,负责解决商事争议。这些权力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公平和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委的有效运作对于维护商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