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仲裁的程序要求
一、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统一实施。仲裁委是独立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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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时效
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时效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时效的,除外。
三、仲裁申请
劳动者需要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劳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请求事项; 证据清单和证明材料。
四、受理与审查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5日内作出不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答辩
仲裁委对受理的仲裁案件,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六、调解
仲裁委调解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程序终止,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七、开庭
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将择期开庭审理。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应出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
八、举证与质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委将根据证据情况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九、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不得自行变更或拒绝执行。
十、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职业秘密和隐私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不公开进行。
对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应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行仲裁。
对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申请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