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中国法律视角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是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负责对争议进行裁决。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组成人员的资格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本文将重点讨论中国法律下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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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庭可以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庭由三人组成。然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成立单一仲裁员的仲裁庭。
仲裁员的资格
《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了以下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仲裁员。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仲裁员。 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仲裁员。 被仲裁机构除名的仲裁员不得担任仲裁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特殊资格,如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仲裁员的指定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如果没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在指定仲裁员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当事人的意愿 争议的性质和复杂性 仲裁员的资格和经验
仲裁庭的成立
在仲裁员指定后,仲裁庭即成立。仲裁庭成立后,仲裁员应当向当事人提交书面通知,并说明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案由、仲裁地点和时间。
仲裁庭的更换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换仲裁员。更换仲裁员的理由包括:
仲裁员存在利害关系 仲裁员存在严重违法或不当行为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仲裁员
更换仲裁员的申请应当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审查申请后,作出准予或驳回的决定。
结论
仲裁庭的组成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中国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通过精心挑选和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提高仲裁裁决的可信度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