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无法送达的处理方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书的送达是至关重要的步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起诉书可能无法送达被告人,这将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以下分析将探讨中国法律中关于起诉书无法送达的处理方式。
无法送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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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起诉书无法送达是指:
被告人下落不明,经查证无法确定其居住地、工作单位或者与其联系的人; 被告人隐藏或者拒绝接收起诉书。
无法送达的后果
起诉书无法送达的后果是:
无法开庭审理:起诉书是开庭审理案件的基础文件,如果没有送达被告人,则无法进行庭审。 无法强制执行:在起诉书未送达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无法执行。 影响追诉时效:如果起诉书无法送达,则从发现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自首时起,追诉时效中断。
无法送达的处理方式
对于起诉书无法送达的情况,中国法律规定了以下处理方式:
1.公告送达
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且经查证无法确定其居住地、工作单位或者与其联系的人,检察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起诉书。公告送达应当在当地报纸、公告栏或者其他公众场所张贴公告,并载明以下内容:
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起诉罪名; 开庭日期; 被告人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以到检察机关领取起诉书。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
如果被告人隐藏或者拒绝接收起诉书,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公安机关留置送达。公安机关应当将起诉书送交被告人,并制作送达笔录。送达笔录应当由公安人员、见证人签名,并由被告人签收。
3.委托送达
对于居住在异地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异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委托送达应当制作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承办人员姓名、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4.其他方法
对于其他无法通过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送达起诉书,但应当制作相关笔录,并经检察官批准。其他方法包括:
通过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朋友送达; 通过被告人的单位或者学校送达; 通过邮寄送达(挂号信)。
效力及后续程序
无论采用哪种送达方式,一旦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即视为起诉书送达。如果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逾期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案件。
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起诉书,则法院可以缺席审理案件。但被告人可以在缺席判决后10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
总结
在起诉书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通过公告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其他方法,有效送达起诉书,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