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通知书:含义与法律依据
含义
劳动仲裁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当事人送达的一份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时间、地点和仲裁员组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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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对劳动仲裁通知书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是否受理该申请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书,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和仲裁员的名单。
内容
劳动仲裁通知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仲裁案件的案号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仲裁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及理由 仲裁时间、地点 仲裁员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和提交证据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可以缺席裁决 其他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
效力
劳动仲裁通知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参加仲裁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申请回避仲裁员 申请延期开庭 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 对仲裁裁决不服提出申诉
义务:
及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遵守仲裁庭的纪律,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其他
劳动仲裁通知书一般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