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可出示的证据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出示以下类型的证据:
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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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工资单或其他工资支付记录 考勤记录 绩效考核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其他书面文件或记录,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口头证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经过仲裁庭核实后)
物证:
实物,如公司设备、文件或产品 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或录音笔
视听证据:
监控录像 电话录音 视频通话记录
电子证据:
电子邮件 短信 微信聊天记录 社交媒体帖子或评论
其他证据:
专家证言 司法鉴定意见书 仲裁庭收集或调取的证据
出示证据的原则:
在劳动仲裁中,出示证据遵循以下原则: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 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应造假或伪造。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的效力:
仲裁庭将根据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对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和判断。仲裁庭有权对证据进行交叉质证和核实。
举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例如,劳动者主张公司未支付工资,则需要提供工资单或其他证据证明这一主张。
出示证据的时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提交仲裁申请或答辩书时附上证据。仲裁庭也可以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
出示证据的重要性: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对于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收集并出示充分、有力的证据,以提高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如果证据不足,仲裁庭可能无法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