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时间拖延策略
在中国,劳动仲裁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各种策略拖延仲裁进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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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仲裁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可以延期30日。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规定并未对仲裁委员会的延期次数和期限进行限制。理论上,仲裁委员会可以无限次延期,每次最多延长30日。
拖延策略
常见的拖延策略包括:
提交不完整或不实证据:当事人故意不提交或迟交关键证据,导致仲裁无法顺利进行。 提出大量无关或无效证据:当事人提交大量与案件无关或证明力不强的证据,以分散仲裁员注意力。 频繁更换代理人:当事人通过频繁更换代理人,打断仲裁进程,为拖延争取时间。 申请司法审查: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从而延缓裁决的执行。 滥用律师函:当事人通过频繁发送律师函,干扰仲裁进程,浪费仲裁委员会的时间精力。
仲裁委员会的应对措施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拖延策略,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审查证据是否完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如发现证据不全,可依法要求补交。 对无关证据予以剔除:仲裁委员会应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对与案件无关或证明力不强的证据予以剔除。 限制更换代理人次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限制当事人更换代理人的次数。 对司法审查申请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司法审查申请,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会予以受理。 限制律师函发送次数:仲裁委员会可以出台规定,限制当事人发送律师函的次数和内容。
加强监督管理
除了仲裁委员会自身的应对措施外,还需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监督管理:
加大监督力度: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拖延仲裁进度的行为进行追究。 保障仲裁员独立性:应保障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其受到当事人干扰。 完善制度建设:制定统一规范的劳动仲裁程序和期限管理制度,明确拖延责任。
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可以有效遏制当事人滥用拖延策略,保障劳动仲裁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