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缺席的后果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能因故无法出庭。对此,中国法律规定了缺席的后果,以维护程序公平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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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的定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当事人经仲裁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缺席。
缺席的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缺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审理时,仲裁庭应当根据缺席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并对缺席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具体而言,缺席方缺席的后果包括:
丧失质证机会:缺席方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影响其诉讼权利。 被依职权调查核实:仲裁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事实,不以缺席方的主张为准。 承担不利后果:在仲裁庭缺席审理的情况下,缺席方可能会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甚至面临败诉的风险。
正当理由
当事人缺席必须有正当理由。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经仲裁庭同意,委托他人参加仲裁的。
申请延期
如果当事人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理由正当,可以批准延期。
缺席判决
仲裁庭缺席审理后,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裁决书向缺席方邮寄送达。缺席方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撤销裁决
对于缺席判决,缺席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缺席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撤销裁决,并指令仲裁庭重新审理。
结语
劳动仲裁缺席的后果较为严重,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应当及时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如果缺席方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