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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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
2. 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3. 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职工手册、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4. 劳动争议事项证明材料
劳动争议事项证明材料包括:
协商、调解过程中的书面材料; 欠薪、解雇、辞退等相关证据; 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涉及劳动事故或职业病的,应当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5.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可以支持劳动争议事实的材料,如:
证人证言; 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
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证据应真实、合法,与劳动争议事实有关。 证据应及时收集、保留,避免灭失或被毁损。 证据材料应原件为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经对方当事人认可。
其他材料:
根据特定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翻译件(如证据材料为外语); 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法律援助的)。
材料提交方式: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亲自、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材料提交时间: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