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服之处理途径及其法律依据
当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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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准备材料
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起诉状 证据材料
第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仲裁裁决书中的被告地址,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讼请求和证据清单。
第三步: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对其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将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第四步:审理
法院将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交换证据。 庭审时,当事人将陈述意见、质证和辩论。
第五步: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将对案件作出判决。 判决内容包括对仲裁裁决的支持、撤销或变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载明: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清单、证人名单;
注意要点
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为十五日,超过期限将丧失起诉权。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活动。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