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通知书送达不到的应对措施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通知书的送达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其有效送达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然而,在实践中,仲裁通知书有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无法送达,从而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针对此种情形,法律提供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查询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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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仲裁通知书无法送达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被申请人住所、营业场所的下落,并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 在受理仲裁申请的场所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天。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未领取仲裁通知书的,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组织送达仲裁通知书,如法院、司法局、警察机关等。委托送达时,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送达凭证。
公告送达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营业场所不明或者公告送达依旧无法联系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天。
电子邮件送达
《仲裁法》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如电子邮件送达。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约在被申请人已知的有效电子邮箱地址送达仲裁通知书。
特殊情形下的特别送达方式
对于被申请人在境外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无法通过上述常规方式送达仲裁通知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如: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通过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送达; 采取委托送达或者其他不妨碍仲裁公平公正进行的特殊送达方式。
送达瑕疵的救济
如果当事人认为送达行为存在瑕疵,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及时作出决定。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补正送达瑕疵。
法律后果
仲裁通知书的有效送达标志着仲裁程序的正式开始。如果仲裁通知书无法有效送达,仲裁委员会将无法审理案件。对于未送达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终止仲裁的裁决。
结语
仲裁通知书的送达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如果仲裁通知书无法有效送达,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和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如查询、公告、委托送达等。仲裁委员会也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的送达请求,采取多样化的送达方式,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