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的下达时间
在中国,劳动仲裁裁决书的下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定。
一、仲裁裁决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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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裁决书下达之前,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受理仲裁申请: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立案调查: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 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听取陈述和质证,收集证据。 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裁决书下达时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开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但是,遇有下列情形,裁决时限可以延长: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期审理;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 证据材料较多,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延长时限的规定:
延期一个月以内,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延期一个月以上,由仲裁委员会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裁决书送达
裁决书作出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决书的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书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将成为生效裁判。
五、特殊情况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书可能不会在上述时限内下达:
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仲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其中一方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干扰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但应当出具延期裁决的决定或说明。
结论
根据中国的法律,劳动仲裁裁决书一般应当在开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下达。但遇有特殊情形,仲裁时限可以延长。裁决书下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将成为生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