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生效后申请执行的程序
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遵循特定的程序:
1. 申请执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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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时效为两年,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的,申请将不被受理。
2. 申请执行的方式
当事人可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申请书应载明:
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仲裁裁决书、生效证明的副本 申请执行的内容(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
3. 法院审查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将对仲裁裁决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仲裁裁决是否依法作成
4. 裁决执行
法院审查无误后,将发出执行令。执行令送达后,申请人可向有关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如财产查封、拍卖或扣划银行账户资金等。
5. 执行异议
被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6. 执行中的特殊规定
财产保全: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执行和解:当事人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执行程序终止。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等。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保存好仲裁裁决书及其生效证明。 执行申请应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 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法院中止、恢复或终结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