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权力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权力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域中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仲裁具有以下权力: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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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审理争议。这取决于仲裁协议的条款、争议的性质以及当事方的同意。 仲裁庭可以对管辖权进行初步审查或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进行管辖权审查。
证据收集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方提交证据,包括文件、证词和实物证据。 仲裁庭可以传唤证人,要求提供文件,并进行现场勘验。
证据审查
仲裁庭有权审查和评估证据,并确定其可信度和相关性。 仲裁庭可以应用证据规则,如证据的相关性、重要性和真实性。
程序控制
仲裁庭有权控制仲裁程序,包括确定程序表、设定截止日期和管理听证会。 仲裁庭可以做出程序裁决,如准许或拒绝证据的申请,或驳回当事方的请求。
裁决发布
仲裁庭有权发布仲裁裁决,对争议做出最终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对当事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裁决
在某些法域,仲裁庭有权执行其裁决。这意味着仲裁庭可以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强制执行裁决。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裁决的执行仍需要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的协助。
在中国的仲裁权
在中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权力范围。根据该法律,仲裁庭具有以下权力:
管辖权: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审理争议,但仲裁庭不能决定自己的合法性。 证据收集: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方提交证据,传唤证人,或进行现场勘验。 证据审查:仲裁庭有权审查和评估证据,以确定其可信度和相关性。 程序控制:仲裁庭有权控制仲裁程序,包括确定程序表、设定截止日期和管理听证会。 裁决发布:仲裁庭有权发布仲裁裁决,对争议做出最终决定。 裁决执行:仲裁裁决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总之,仲裁在不同法域中的权力范围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仲裁具有管辖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程序控制、裁决发布和执行裁决的权力。在中国,仲裁的权力由《仲裁法》规定,并包括管辖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程序控制、裁决发布和裁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