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天津提起对劳动仲裁员的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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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与本案当事人、仲裁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予以更换。”
投诉程序
1. 确定投诉理由:明确劳动仲裁员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提交投诉书:向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投诉书,载明投诉理由、证据及更换请求。 3. 材料准备:提供支持投诉理由的证据材料,如利害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证明。 4. 受理审查: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收到投诉书后,将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5. 调查取证: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投诉事项。 6. 更换决定:经调查核实,确有更换理由的,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将作出更换仲裁员的决定。 7. 通知当事人: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将及时通知当事人更换决定的内容。
注意事项
投诉时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员存在更换情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证据要求:投诉理由应有相关证据支持,如需调取证据,应向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 尊重仲裁决定: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更换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尊重并配合执行。 虚假投诉责任:如有意捏造或虚构事实进行投诉,当事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参考
2021年,天津市某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关于更换仲裁员的投诉。投诉人称仲裁员与被申请人有长期合作关系,存在利害冲突。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证实投诉理由属实,遂决定更换仲裁员。
结语
劳动仲裁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至关重要。如发现仲裁员存在影响仲裁公正性的情形,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和处理投诉,确保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