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和解书
引言
和解是商事仲裁程序中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各自的全部或部分主张,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法律文书。商事仲裁和解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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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67条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15条也对商事仲裁和解书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
和解书的内容
商事仲裁和解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和解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争议的标的 和解的具体内容,包括双方放弃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和解条件(如果有) 生效日期 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和解的效力
商事仲裁和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具有合同效力:和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具有执行力:经过仲裁庭审查确认的和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终止仲裁程序:和解后,仲裁程序即终止。仲裁庭不得就已和解的争议作出裁决。
和解的原则
商事仲裁和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和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胁迫对方和解。 公平公正原则:和解协议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
和解的审查
商事仲裁庭或法院在审查和解书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和解协议是否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和解协议是否公平公正
和解的撤销
在特殊情况下,商事仲裁和解书可以被撤销。例如:
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 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 和解协议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商事仲裁和解书是中国商事仲裁中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和解书具有合同效力、执行力和仲裁程序终止效力。但和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和合法原则。商事仲裁庭或法院将对和解书进行审查,并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和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