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提交时间和相关法律依据
在仲裁程序中,答辩书通常在仲裁庭发出仲裁通知书后由被申请人提交。以下是根据中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仲裁答辩提交时间和法律依据的详细说明:
仲裁答辩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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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
具体而言,仲裁答辩书的提交时间点一般有两种情况:
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期限的:在仲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30天的答辩期限。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作出书面表示之日起计算期限的: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书面表示不答辩或不参加仲裁程序,则答辩期限从书面表示之日起计算。
延期提交答辩书
如果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期提交。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3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申请人对仲裁通知书中的事实和理由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仲裁期限内完成仲裁活动的,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仲裁答辩书内容
仲裁答辩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 对仲裁请求的回应(包括对事实和法律的抗辩) 证据材料目录及证据摘要 申请人请求的驳回请求或反请求
提示
被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答辩书时,应仔细审查仲裁通知书中的仲裁请求,并及时向律师咨询,以确保答辩书内容全面、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