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举证时限及证据提交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劳动者申请仲裁时需同时提交证据,而用人单位应对仲裁申请书答辩时一并提交证据。因此,劳动仲裁中提交证据的时限主要分为两部分:
1. 劳动者提交证据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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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在申请仲裁时提交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告知劳动者需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如果劳动者未能及时提交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劳动者补充提交证据,或裁定不受理仲裁申请。
2. 用人单位提交证据的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提交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补充提交证据,或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提交方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交证据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书面形式:包括书证、实物证据。书证应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实物证据应附清单。 电子形式: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证据应出具书面打印件,并由证据持有者签名确认。 证人证言: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仲裁员的询问。 现场勘验: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场所或物品进行现场勘验。
补充举证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补充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予采纳。
证据审查
仲裁委员会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明力大小和关联性予以采纳。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质证。
证据效力
证据经仲裁委员会审查采纳后,对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对已采纳的证据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中证据提交的时限和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将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判断争议事实,并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