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是指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仲裁请求权将因时效届满而丧失。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内,由于法定的事由,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3条,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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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而无法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
仲裁时效中止后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时效已被中止,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时效已中止,以避免对方当事人主張時效抗辯。
2. 举证证明中止事由
当事人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真实存在。例如,因不可抗力无法提出仲裁申请的,可以提供自然灾害证明等证据;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行為無法提出仲裁申請的,可以提供欺詐行為的證據。
3. 重新计算时效
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新的时效期间为原时效期间的剩余时间,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4.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
在新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如果超过新的时效期间,仲裁請求權將因時效屆滿而喪失。
注意:
仲裁时效中止只能在时效期间内发生。時效期間屆滿後,仲裁時效不再中止,即使存在中止事由。 仲裁时效中止仅限于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一旦中止事由消除,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期间不再计算在内。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延长时效期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案例:
不可抗力中止時效:因地震導致交通中斷,當事人無法在時效期間內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從地震發生之日起,時效中止,地震結束後重新計算時效。 欺詐行為中止時效:一方當事人隱瞞了侵權事實,另一方當事人因不知情而無法提出仲裁申請。從另一方當事人發現侵權事實之日起,時效中止,對方當事人得知侵權事實後重新計算時效。
結論: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一种重要的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及时了解仲裁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中止事由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仲裁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