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当事人如何应对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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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原因
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件移送手续不完备。
当事人应对措施
当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不移送起诉的决定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案件材料并作出是否纠正的决定。
2.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可以向有权审查逮捕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决定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纠正错误。
3. 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未纠正不移送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
具体程序
以下为当事人采取上述措施的具体程序:
复议程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程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结。 自诉程序: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材料后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依法审理和判决。
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取上述措施,否则将丧失救济权利。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决定错误。 当事人应当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案件。 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依法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总之,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复议、申诉或自诉,当事人可以促使公安机关纠正错误,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