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证据提供说明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辩解的客观事实材料。证据分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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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程度。证据的证明力由以下因素决定:
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反映了客观事实。 证据的客观性:是否与案件无关,不受当事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证据的关联性:与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 证据的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收集取得。
三、经济纠纷中证据的提供
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辩解所需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解释和说明。
四、书证的提供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记录在纸张、电子介质等物品上的内容。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交原件的情况,应当提供合理的说明。
五、物证的提供
物证是指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实物或物品。提供物证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灭失。对于大型或不便携带的物证,可以提交照片或录像资料。
六、电子数据的提供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产生的、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信息。提供电子数据时,应当提交原始数据或经公证的提取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交原始数据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说明。
七、证人证言的提供
证人是指对案件争议事实有直接了解并能提供证言的人。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所知悉的情况,不得作虚假证言。
八、鉴定结论的提供
鉴定结论是指经专门机构或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对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科学、客观的原则。
九、勘验笔录的提供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后制作的书面记录。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勘验。勘验笔录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勘验情况。
十、证据质证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包括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质证应当在庭审中进行,并应针对具体证据进行论述。
十一、证据的保全
对于可能灭失、损毁或被篡改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复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十二、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当事人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和保存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证据收集和整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