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负责审理和裁决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
1.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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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仲裁庭的主要成员,负责独立公正地审理和裁决争议。仲裁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法学、经济学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能够公正、独立地履行仲裁职责;
2. 仲裁庭主席
在有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应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主席。仲裁庭主席负责主持仲裁庭的会议,协调仲裁庭的活动,并在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时进行裁决。
3. 仲裁秘书
仲裁秘书负责协助仲裁庭处理仲裁事务,包括准备仲裁庭会议记录、通知当事人相关事项,以及保管仲裁案件材料。仲裁秘书一般由仲裁机构聘任。
4. 专家
在需要专业知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证据,提供专业意见。专家不得参加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过程,但可以就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报告或在仲裁庭授权下参加听证会。
5. 翻译人员
在当事人或仲裁员不会使用仲裁语言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协助翻译文件和进行听证。翻译人员不得参与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过程。
仲裁庭组成的特殊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的组成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形:
单一仲裁员仲裁庭:争议标的额较小或当事人约定单一仲裁员仲裁的,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临时仲裁员:在仲裁庭成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可以同意指定临时仲裁员代替缺席的仲裁员。 紧急仲裁员:在紧急救济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 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规则自行组建仲裁庭,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成员的选择
仲裁庭成员的选择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庭成员的选择,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协商指定仲裁员。 仲裁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争议的性质。 仲裁庭成员应当具有公正、独立、专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