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异议的提出时机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审理特定争议的权力。如果当事方认为仲裁庭无权审理案件,则可以提出仲裁管辖异议。根据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时机有所不同。
中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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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如果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后才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则仲裁庭可以裁定驳回异议。
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理由
当事方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仲裁管辖异议:
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可执行 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争议已在其他仲裁庭或法院审理
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管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方应向仲裁庭提交异议书。
仲裁庭对仲裁管辖异议的处理
收到仲裁管辖异议后,仲裁庭应首先决定是否暂停程序。如果仲裁庭认为异议具有实质性,则可以暂停程序。
仲裁庭对仲裁管辖异议的审查包括以下步骤:
检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审查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确定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审查争议是否已在其他仲裁庭或法院审理
仲裁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
仲裁庭对仲裁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驳回异议,继续审理案件 承认异议,终止案件审理 暂停案件审理,待异议另行解决后继续审理
逾期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的后果
如果当事方逾期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仲裁庭有权直接审理案件,当事方不得再以仲裁管辖为由对仲裁裁决提出撤销之诉。
结论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方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基于充分的理由,当事方可以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庭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将导致放弃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