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不在家怎么办?
当起诉人不在家时,原告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步骤:
1. 留置公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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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人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回证上签收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确认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诉讼文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下落不明,且公告送达后仍不领取的,可以留置送达。
具体操作步骤:
起诉状和证据复印件粘贴在法院公告牌上; 在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公告; 留置的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 期间届满后,视为送达。
2. 代为送达
《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给被告的近亲属送达诉讼文书。
如果起诉人能够联系到被告的近亲属,可以将起诉状副本送交其近亲属代为转交。
3. 邮寄送达
如果起诉人知道被告的住址,但被告不在家,可以将起诉状副本邮寄至被告的住址。
起诉状副本应通过挂号信或者其他可以查明投递情况的方式邮寄; 自邮寄之日起满十日,视为送达。
4. 委托送达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
起诉人可以委托律师、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为送达起诉状。
5. 申请法院送达
如果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起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送达。
起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情况; 法院审查后,可以指定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为送达。
注意事项:
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写明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姓名和受送达人姓名。 送达回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送达的证据应当并入案卷。 如果被告在留置送达期间领取诉讼文书的,或者在公告期限届满后重新出现,自领取或者重新出现之日起,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效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