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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败诉方如何称呼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4-05-29 阅览:762
内容简述:败诉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与称呼引言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其显著特点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义务,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裁决。在仲裁中,败诉方根据仲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旨在探讨败诉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称呼,结合中国法律进行分析。...

败诉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与称呼

引言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其显著特点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义务,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裁决。在仲裁中,败诉方根据仲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旨在探讨败诉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称呼,结合中国法律进行分析。

仲裁败诉方如何称呼

败诉方的法律地位

按照《仲裁法》,败诉方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承担仲裁费用:败诉方原则上应承担全部或部分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机构受理费、仲裁员报酬等。 2. 履行仲裁结果:仲裁裁决对败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败诉方应当自觉履行裁决内容,不得拖延或抗拒。 3. 服从仲裁管辖:败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仲裁机构的管辖。 4. 不得提起诉讼:对于已经仲裁过的争议,败诉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败诉方的称呼

在仲裁文书中,通常使用以下术语来称呼败诉方:

1. 被申请人:在答辩仲裁申请书中,败诉方称为被申请人。 2.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当败诉方提出反请求时,称为被申请人反请求人。 3. 应诉人:在仲裁庭组成后,败诉方称为应诉人。 4. 答辨人: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败诉方称为答辨人。 5. 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败诉方称为被执行人。

败诉方的权利救济

如果败诉方认为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以依法提起以下救济措施: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败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必须符合法定撤销事由。 2. 申请再审:败诉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裁决进行再审,但必须符合法定再审事由。 3. 执行异议:败诉方可以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提出异议,但必须有明确的事实或法律依据。

结论

在仲裁中,败诉方承担着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通过了解败诉方的法律地位及其称呼,可以更好地保障败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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