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续行
简介
仲裁程序的续行是指在仲裁程序因故中断后,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行为。仲裁程序的中断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仲裁庭成员出现变动、仲裁机构停止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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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下的续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仲裁庭因故中断,后经当事方申请或者仲裁庭决定恢复的,应当从中断处继续进行。这意味着,在仲裁程序中断后,当事方可以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仲裁庭也可以主动决定恢复。
当事人申请恢复
当事方申请恢复仲裁程序,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中断的事由、中断的时间以及申请恢复的理由。仲裁庭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恢复仲裁程序。
仲裁庭决定恢复
仲裁庭在决定是否恢复仲裁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中断的事由是否已经消除 中断对当事人的权利有无影响 中断对仲裁程序有无影响 恢复仲裁程序是否符合仲裁的公正性原则
恢复后的程序
当仲裁程序恢复后,仲裁庭应当从中断处继续进行。在继续进行之前,仲裁庭应当对中断期间发生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庭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意见,对仲裁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中止与续行
中止和续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中止是指仲裁程序暂时停止进行,而续行是指仲裁程序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在中止期间,仲裁程序处于搁置状态,当事人不得申请恢复仲裁程序。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仲裁程序自动恢复进行,当事人无需申请。
影响因素
影响仲裁程序续行因素有很多,包括:
中断原因的性质 中断时间的长短 当事人的态度 仲裁庭的裁决
实践建议
为了避免仲裁程序的中断,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妥善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及时提交仲裁申请 积极参加仲裁庭的审理 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主动解决可能导致中断的事项
结语
仲裁程序的续行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机制,它确保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当事人应当了解仲裁程序的续行规定,以便在必要时及时申请恢复或参与续行后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