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生效后申诉的程序
一、劳动仲裁生效的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自收到之日起生效。裁决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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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诉的条件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申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申诉人只能是劳动争议当事人。 申诉期限: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申诉内容:申诉应当针对劳动仲裁裁决裁定的具体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异议。
三、申诉程序
申诉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如下:
1. 起草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信息、裁决文书号、申诉理由及请求事项。 2. 提交申诉状及材料:申诉人应当将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人民法院。 3.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应当对申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4.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 5. 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事实、法律和情节,作出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可以支持劳动仲裁裁决、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或变更劳动仲裁裁决。
四、申诉的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判文书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五、其他事项
1. 诉讼费: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 2. 代理人: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申诉。 3. 执行: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或申诉裁判文书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