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仲裁阶段的申请
引言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或在裁决执行前转移或处置资产。本文将探讨在中国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4条规定,仲裁庭在仲裁期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4条列出了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动产或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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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解释》第55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逃避仲裁裁决或善意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担保。 2. 审查申请: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证据和担保进行审查。 3. 决定: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将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4. 执行: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应当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执行。
被保全财产的范围 仲裁庭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争议标的物 与争议有关的财产 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但不得明显超过争议标的物的价值
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 银行保函 财产抵押 履约保证保险 自然人或法人保证
解除保全 《解释》第57条规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仲裁庭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 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协助执行。
结语 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或在裁决执行前转移或处置资产。在中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仲裁庭在审查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确保申请人有充分证据支持其申请,并提供足够的担保。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时,也应当严格审查,确保执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