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仲裁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请求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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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自然人)或名称、住所(法人);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名称、住所; 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证明仲裁协议存在的证据,如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等; 证据清单、证人名单等。
2. 证据
合同、发票、收据等与纠纷有关的书面证据;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3. 仲裁费预交凭证
申请人应预交仲裁费,具体金额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4. 其他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自然人); 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 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
提交方式
请求仲裁材料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邮寄至仲裁委员会; 在线提交(部分仲裁委员会提供在线提交平台)。
注意事项
请求仲裁应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否则可能丧失仲裁权。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可提供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证据。 仲裁费应一次性预交,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可追加费用。 仲裁申请书中应详细阐述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避免笼统表述。 证据材料应充分、真实,以支持仲裁请求。 委托他人代为仲裁,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例证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BC 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1 号
被申请人:XYZ 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区某某路 2 号
仲裁请求:
1. 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00 万元; 2. 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理由:
2023 年 1 月 1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 100 万元。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 日,付款期限为交货后 30 天。
申请人已于 2023 年 2 月 1 日按时交货,但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支付全部货款。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未予理会。
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证据清单:
1. 销售合同 2. 交货单 3. 催款函 4. 证人证言
证据清单
1. 销售合同 2. 交货单 3. 催款函 4. 证人证言
仲裁费预交凭证
申请人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人民币 1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