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开庭中未携带身份证的处理流程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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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规则》第四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未携带身份证的处理步骤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开庭时未携带身份证,可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 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向仲裁庭说明未携带身份证的原因,并出示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户口本、护照等。 2. 提交户籍证明等材料:如果无法出示其他身份证明,可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 承诺补正:向仲裁庭承诺,会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 仲裁庭裁决: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劳动者继续参加仲裁。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在审查劳动者提交的材料和承诺后,会做出以下裁决:
准许继续参加仲裁:如果仲裁庭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身份,并承诺补正身份证明,则准许劳动者继续参加仲裁。 延期开庭:如果仲裁庭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份,但同意劳动者补正,则可延期开庭。 不准参加仲裁:如果仲裁庭认为劳动者无法证明其身份,且未做出补正承诺,则不准劳动者参加仲裁。
补正身份证明
劳动者在承诺补正身份证明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补正的,仲裁庭将可能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注意事项
劳动者应确保在仲裁开庭前携带有效身份证。 如果确实无法携带身份证,应及时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提供其他身份证明。 劳动者应履行补正身份证明的承诺,避免仲裁程序受阻。 仲裁庭在审查劳动者身份时,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