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仅一名法官撰写判决的缘由
中国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一般由三名至七名法官组成,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合议庭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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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
对于已判决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受理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
判决书的撰写
通常情况下,合议庭所有法官均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制定。判决书由合议庭共同撰写,体现合议庭全体法官的共同意见。
例外情况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可能仅由一名法官撰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的文书格式规定》(以下简称《文书格式规定》)第21条的规定,二审判决书可以由一名法官撰写的情况包括:
案件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 合议庭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判决意见; 审判长认为可以由一名法官撰写判决书。
由一名法官撰写判决书的程序
如果符合《文书格式规定》第21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审判长可以决定由一名法官单独撰写判决书。该法官应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等问题提出详细的意见。合议庭其他法官在审议判决草案后,如果一致同意,则该草案即可作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的文书格式规定》第21条
意义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一名法官撰写二审判决书具有以下意义:
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避免因合议庭内部意见不一致而延误判决; 保障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