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的程序
当非军人一方提出与军人一方离婚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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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一方应向军人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诉状中应明确提出离婚请求,并附上证据材料。
2. 送达应诉通知书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将应诉通知书送达给军人一方。 军人一方收到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中的要求应诉。
3. 应诉
军人一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则需要提出具体理由。
4. 证据调查
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证据材料等。 证据调查完毕后,法院会出具证据调查笔录。
5. 调解
在证据调查的基础上,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如成立,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立,则法院会继续审理案件。
6.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书中会明确是否准予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项。
中国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向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向军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军人一方与非军人一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按照《婚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注意事项
非军人一方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例如婚姻关系证明、分居事实证明等。 军人一方的部队单位应当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 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尊重法律,理性对待,避免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