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原告缺席的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原告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将会产生以下后果:
一、追加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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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6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因其缺席而延期审理的费用。
如果原告缺席多次,法院可能加倍追加其诉讼费用。
二、对事实进行相应处理
《民诉法》第120条规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依据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定。
换言之,原告缺席开庭,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可以按事实承认予以处理,对其提出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三、视为撤回起诉
根据《民诉法》第148条规定,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期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缺席开庭两次及以上,法院可以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请求,裁定撤回其起诉。
四、不利证据推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缺席行为进行不利推定。例如,原告在庭审中缺席,而被告对其请求事实提出反驳,法院可以推定被告的说法属实。
五、不得上诉
《民诉法》第18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上诉:(五)撤回起诉的。
如果原告缺席开庭被法院裁定撤回起诉,则其将丧失上诉权。
正当缺席的例外情况
原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民诉法》第1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出庭:(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执行任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四)被告被羁押的;(五)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庭的其他情形。
如果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后救济措施
如果原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缺席开庭,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开庭的申请。
《民诉法》第118条规定,原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席开庭,事后提出恢复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准许。
对于被法院裁定撤回起诉的案件,原告还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民诉法》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四)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其他违法情形。
结语
原告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将面临追加诉讼费用、不利证据推定、甚至撤回起诉等不利后果。原告应当充分重视出庭义务,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