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开庭前三日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开庭前三日,是指开庭审理之日的三日前。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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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开庭日期:法院会书面通知被告人开庭的日期。
2. 倒推三日:从开庭日期开始倒推三日(不包括开庭当天)。
注意要点:
1. 非工作日不计算:如果倒推三日中有非工作日(如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送达时间:如果法院的通知是在开庭前三日内送达的,则从送达之日起计算三日。
示例:
假设某刑事案件定于2023年1月5日开庭审理,则刑事诉讼开庭前三日为: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 2023年1月2日(星期一)
在此期间,法院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传票应载明开庭日期、时间、地点和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提供相关材料:法院应向被告人提供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清单等。 询问并告知权利:法院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传票和材料,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如聘请律师的权利。
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开庭前三日内,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阅卷权:查阅、摘抄、复印起诉书、证据材料。 会见律师权:与辩护律师会见、咨询。 提出证据权:提出有利于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和证据。 申请回避权:提出认为审判人员有偏见的申请。
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
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人在押,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开庭前三日收到传票或材料,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期限。 延期开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并重新通知被告人开庭时间。 后果:如果法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程序,可能会影响诉讼的公正性,甚至导致判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