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时间不在怎么办
在仲裁程序中,开庭时间是重要的程序节点。开庭时间一旦确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当事人主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出席开庭,应当及时向仲裁庭申请延期。
中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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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开庭日期届满五日前收到开庭通知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仲裁庭书面答复是否参加仲裁,并说明不出席的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缺席。”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庭指定的开庭日期的,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仲裁庭认为延期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准许。”
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开庭,又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仲裁庭可以延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
仲裁庭的处理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延期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延期条件。
如果申请符合延期条件
仲裁庭应当准许延期,并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延期后的开庭时间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果申请不符合延期条件
仲裁庭应当驳回延期申请。驳回延期申请后,仲裁庭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开庭审理或者缺席审理。
当事人的补救措施
如果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席开庭,但未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延期申请,导致仲裁庭缺席审理,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0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裁决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再审
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月内向仲裁庭申请再审,主张裁决有明显错误。
结语
仲裁开庭时间不在,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如果延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仲裁庭应当准许延期。否则,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或者缺席审理。当事人在缺席审理后,可以采取异议申请或再审等补救措施。